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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重新核发专利收费标准
2017-03-04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提高政策透明度,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有关要求,现将重新审核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利收费标准

 

(一)专利收费标准(国内部分)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专利收费标准(国内部分)按《专利收费标准国内部分》(附件1)规定执行。

 

对经济困难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专利收费减缴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按《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附件2)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提供检索和审查服务时,收取的专利收费标准按双方约定执行。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手续时,按下列标准收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

 

(一)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业务时,向申请人收取布图设计登记费每件2000元。

   

(二)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时,向申请人收取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每件2000元。

 

(三)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著录事项变更业务时,向申请人收取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每件每次100元。

 

(四)在受理延长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文件补正期限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延长期限请求费每件每次300元。

 

(五)在受理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每件1000元。

 

(六)在受理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每件300元。

 

(七)在受理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每件300元。

 

三、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组织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考务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范围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向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按照发改价格[2015]1217号文件有关规定及组织报名考试的成本从严核定。

 

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要求,严格执行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

 

本通知自20177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44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部分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8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8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调整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58号)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